劳动仲裁
⑴案件受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即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⑵案件审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送达当事人。
⑶作出裁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协调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不服的可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既不履行裁决义务也不起诉,另一方可以在十五日后直接为向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⑷办结时效: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