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7〕4号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全县露天采石场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集中整治全县露天采石场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集中整治全县露天采石场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文水县“11·13”石料厂爆炸事故教训,推动全县露天石料厂合理布局、规模开采、规范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全市露天采石场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采石场开采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总原则,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对全县开采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等建筑用料露天采石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提高采石场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顿治理与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治本、治标一齐抓。经整治后,所有保留的采石场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必须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彻底解决我县露天采石场“多、小、散、乱、差”的问题。
(二)坚持规模开发、合理布局的原则。新批准建设采石场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1.一个相对独立的矿体(一个山头或一条沟)只批准一个采矿场。
2.林区、旅游风景区、水源地、文物古迹区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区等区域以及公路和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不新批采石场。
(三)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石料产量与资源加工平衡,企业发展与安全生产同步,稳步推进露天采石场整顿治理工作。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资源重新整合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坚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与关闭矿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凡清理整顿期间被关闭的合法矿山,必须由原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和植被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对矿山地质环境和植被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后,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县政府研究制定),补偿款从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款中列支。未进行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恢复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矿山由国土部门代为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其费用由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土地复垦费和关闭补偿款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分类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彻底关闭。
1.资源枯竭,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
2.非法、违法开采,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3.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采用硐室爆破方式的,或非法使用火工品等违法行为的;
5.已领取采矿许可证两年以上,但一直没有组织建设的;
6.在林区、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文物古迹区保护范围内、公路和铁路、其它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区等区域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重新进行资源整合或关闭(企业同意参与资源整合的整合,不同意整合的关闭)。
1.采矿许可证证载面积小于0.1平方公里的;
2.相邻露天石料厂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
(三)不存在(一)、(二)情形的企业可保留,经整治达到国家、省、县要求后,进行生产建设。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暂时保留。
1.全县范围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石料厂数量不足2个的,可按现有石料厂批准面积大小排队,保留面积较大的且不在关闭范围内的2个;
2.与钢厂、水泥厂、金属镁厂、大型石灰厂相配套(附属)的石料厂如面积不达0.1平方公里且不在关闭范围内的,一个企业可暂时保留1个。
四、职责分工
(一)整顿治理。
1.范围及分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实行台阶(分层)开采的;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石料加工企业未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负责)
(4)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5)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6)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水利部门负责)
2.整顿治理标准。
(1)矿山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更加先进。
(2)露天矿山实现台阶(分层)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采装设备等。
(3)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石料厂和碎石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取缔关闭。
1.范围及分工。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建设的;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属政府原因的,由县政府限期整改后说明原因,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属企业自身原因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资源枯竭以及列入资源整合关闭范围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证载面积少于0.1平方公里的;已领取采矿许可证两年以上,但一直不组织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3)不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在建矿山;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石料加工厂。(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4)在林区、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文物古迹区保护范围内、公路和铁路、其它重要设施等区域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林业、旅游、水利、交通、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经信、环境保护等部门分别组织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2.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手续。
(2)拆除供电、供水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三)资源整合。
1.整合的范围及分工。本次整合主要以开采石灰岩为主的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2.整合的方式。对采矿许可证证载面积不足0.1平方公里且不在关闭范围内的采石场,经企业同意,可通过合并矿区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
3.整合的标准。
(1)整合后石料厂的开采面积不小于0.5平方公里。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开采面积和保有资源储量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3)位于重要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矿山企业,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4)通过整合,全县矿山企业的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
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整顿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按照县里的要求在本乡镇、本部门进行动员部署,精准把握文件精神,精细安排各自承担的整治任务,做到责任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明确、标准明确。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
1日)。
全县所有石料厂从2017年1月15日开始全部停产停建。各有关乡(镇)、部门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开展整治准备工作。
县国土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对全县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等建筑用料露天采石场进行集中排查,对无证照手续和有证但已过期仍开采的的非法矿山,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取缔彻底、及时、到位。需要关闭的,提请政府关闭。对有证但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的要在依法从严处罚的基础上登记在册,以备集中关闭。同时,于2017年3月23日前向县集中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全县有采矿证和无证开采的的石料厂名单,有证的要逐一注明:证件有效期、证载面积、保有资源量、生产规模、与相邻采石场的矿界距离、是否越层越界、是否2年以上未组织建设等情况(附上采矿证、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复印件,相邻矿山现场勘察位置图)。无证开采的要注明查处情况。同时,按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条件”、整顿、取缔关闭、整合条件及分工要求,逐一提出取缔、关闭、拟保留、拟整合报告。(上报的名单及报告要加盖公章,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工商部门于2017年3月23日前向县集中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全县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等建筑材料加工企业名单报告。(上报名单报告中,有证的要注明:登记注册时间、注册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实际投资人基本情况、有效期限等,并附上营业证复印件;无证经营的,也要注明基本情况,加盖公章,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安监、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林业、旅游、交通、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等部门对照文件要求对国土部门提交的有证的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等建筑用料露天采石场按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条件”、整顿、取缔关闭、整合条件及分工要求逐一提出取缔关闭和整顿处理等具体意见,并附上明确的事实依据、法律政策依据和相关文书材料。于2017年3月25日前报县集中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的取缔关闭和整顿处理等具体意见要加盖公章,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对国土、工商部门提交的企业名单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条件”、整顿、取缔关闭、整合条件及分工要求逐一核实内容,并提出取缔关闭和整顿处理具体意见于2017年3月25日前报县集中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的取缔关闭和整顿处理具体意见要加盖公章,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国土部门提交的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等建筑材料采石场是否属于与钢厂、水泥厂、大型石灰厂相配套的可暂时保留的矿山企业,由企业提供主营业务和配套采石场生产经营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县集中整治领导组审核后确定。
县集中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2017年3月28日前,汇总各部门意见,将拟取缔、关闭、整合、暂时保留、整顿名单及关闭、整合、整顿方案上报县整顿工作领导组。
(三)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
5月30日)。对应整治或者整合的矿山,要按照整改或整合期限按时完成;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乡(镇)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缔关闭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属于市级以上发证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申请吊销或注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集中整顿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统一领导,各乡(镇)配合、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由县政府出台关闭取缔、资源整合和整顿治理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整顿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成立采石场整顿工作领导组,由刘世庆县长担任组长,李永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安监、国土、公安、水利、林业、文物旅游、经信、发改、环保、工商、电力、公路、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组主要负责制定集中整治全县露天采石场的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上报的整治方案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对确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履行相关监管移交手续。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王佼平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贺相平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国土、公安、水利、林业、文物旅游、经信、发改、环保、工商、电力、公路、交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采石场整顿的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健全分工负责机制。县整顿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采石场整顿工作。对决定关闭的小型石料厂,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停止供应、收缴矿山的火工品,对非法提供爆破物品的,依法严厉查处;电力部门按要求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属于市级发证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申请吊销或注销。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整顿关闭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整顿期间暂停全县中小型矿山出让转让和采石场安全许可上报相关工作。对参加整合的,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整合关闭矿山剩余资源的不给关闭矿山补偿);拟关闭采石场已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没有采石厂的石料加工厂不属于提供石料的采石厂的生产要素,在关闭采石厂时不予经济补偿;对有主小型石料厂的整合、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或者业主确实无能力治理的小型石料厂,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由县级财政负责承担。
(四)提升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整顿关闭工作与不断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采石场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要求严把采矿权设置准入关口,提高采石场准入门槛。今后,新批采石场由国土部门审查把关后提交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公安部门要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不得批准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或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购买爆炸物品。全县中小型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原则上应当由有爆破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组织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公司负责人要现场组织,安全员现场监督,无安全员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否则,一经发现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爆破资质。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严禁向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或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供电。安监部门要加强采石场爆破方式和采石场台阶作业面现场监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采取停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要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严格落实,否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把住矿山企业的入口关,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对拟保留的采石场,县政府整顿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逐一到现场查看,各相关部门在《全县拟保留采石场部门审查表》签署意见后(见附件2),报县政府整顿领导组研究确认。为了确保工作效率,拟保留名单确定后,由整治办通知各部门负责人,集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到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以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要在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名单,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附件:1.兴县露天采石场集中整治领导组名单
2.兴县保留露天采石场部门审查表
附件1
兴县露天采石场集中整治领导组名单
组 长: 刘世庆 县 长
副 组 长: 李永胜 副县长
成 员: 王佼平 县安监局局长
贺相平 县国土局局长
王双平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 茂 县经信局局长
任建国 县公安局局长
王憨迎 县环保局局长
张双迎 县水利局局长
张建平 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白卫利 县林业局局长
田宝玉 县文物旅游中心主任
问旺海 县公路段段长
史怀勇 县交通局局长
芦成祥 地电兴县分公司经理
附件2
兴县保留露天采石场部门审查表
拟保留采石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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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点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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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 面积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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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范围 (80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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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查意见 |
国土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安监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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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经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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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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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公路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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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林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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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旅游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电力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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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交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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