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具体要求
为开辟行政复议申请新的途径,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特开辟该栏目,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请申请人以严肃和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地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电子版,及时告知我办,并留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我办将责成专人与申请人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以我办核实的时间为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人事处理决定和民事调解行为外,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范围。
五、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
六、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电子版10日内,到县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复议材料,核对有关证件的原件,否则,行政复议预申请无效。
九、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
行政复议需提交材料
一、行政复议书正本一份,根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数量提交副本若干份;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行政机关不作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不作为的事实、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身份证无效则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权限;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函,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相关证据材料
(一)所有复印件须经办案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
(二)预留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三)复议申请书的日期应为向复议机关提交申请的日期。
(四)复议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五)填写格式文书需用钢笔或者圆珠笔。
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联系电话:0358—6322381;632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