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3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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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家沟村经济发展合作总社生猪养殖场提交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法【2014】127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勘测和审查,同意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白家沟村经济发展合作总社生猪养殖场使用村土地用于养殖、种植,用地总面积2.2948公顷(34.42亩),地类分别为耕地19.8675亩,未利用地4.3125亩。
二、备案用地范围以提交的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不得超过备案范围使用土地。
三、白家沟村经济发展合作总社生猪养殖场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仍闲置未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收回所批准土地使用权交村集体管理。
四、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至2041年5月1日止(按设施农用地项目生产经营期限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使用土地期满后,不需使用土地的,由白家沟村经济发展合作总社生猪养殖场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仍需使用土地的,在备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我单位在备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五、请白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做好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实施的监督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设施农用地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兴县魏家滩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