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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兴县北环路(龙兴花园—交警队)道路工程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通告

 时间:2021-09-08 16:35       大    中    小      来源: 兴政通〔2021〕7号

     为改善城乡环境,方便群众出行,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根据城乡整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实施兴县北环路龙兴花园—交警队建设,并对规划范围内所有土地予以征收房屋予以拆迁。

一、征收主体: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蔚汾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西至杨玉春沟和龙兴花园交界坡顶处,至县交警队,南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

四、签约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110月1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主体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附着物清理。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按照兴县城市规划区政府征收土地标准补偿,即每亩补偿16万元。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涉及大宗的苗木、建筑物等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认定。

(三)其余补偿参照静乐丰润至兴县黑峪口高速公路建设兴县段征地地表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并结合本村实际,本着让利于民、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兴政发﹝2021﹞14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七、征收方式: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着物清理。被征收人如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规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清理附着物,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清理附着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建房等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

(三)本通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改变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不得变更被征收土地权属登记,不得将被征收土地租赁、抵押、典当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