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吕梁市政府 无障碍浏览 今天是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

消防部门提醒: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时间:2023-11-25 23:55       大    中    小      来源: 山西日报客户端

文物建筑是凝固的历史、文明的符号、历史的见证。眼下正值隆冬季节,天干物燥,生产生活用火、用电量剧增,这些都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造成了隐患,消防部门提醒,保护文物古建筑从你我做起,从防火做起。

文物建筑为什么容易“惹火”?由于古建筑多采用木质结构,易燃可燃物多,且建筑密度大,缺少防火分隔,一旦起火极易迅速蔓延。因早期建筑消防设计年代较远,多数文物古建筑在建设之初并未考虑到消防水源是否便捷,以及消防设备设施等建设情况,加上后来用火用电不规范,导致频频发生火灾,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该如何避免文物建筑火灾,把风险降到最低?消防部门建议,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不得铺设燃气管线等,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