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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高家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家村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的通知

 时间:2023-10-25 19:35       大    中    小      来源: 高家村镇人民政府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办、中心:

为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保障全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家村镇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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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高家村镇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在本村所辖区域内施工单位、居民必须遵守规定

第二条  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统筹兼顾。

第三条  对饮用水水源实现严格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供水管网周边2米施工报备管理,防止饮水管网损毁。

第五条  改装、新装、拆除供水设施需向镇水利站申请及批准。

第六条  居民发现水源受污染时,应向镇村两级及时报告。

第七条  任何部门及居民不得在水源地建设厕所等污染源。

第八条  因施工建筑需要停止供水时,提前24小时发布通知。辖区单位及居民应积极配合及支持,不得阻挠。施工单位应加快施工,避免长时间断水。

第九条  村委会应有效预防、劝阻和制止个人自建工程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并网,发现并网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居民有维护供水管网及节约水资源义务,发现管网破损及漏水情况,应及时报告村委会,村委会及本村饮水管理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主要用于保证村民及零星散养的生活生产用水,不得用于规模化养殖及灌溉使用。如发现灌溉或规模化养殖用水,村委根据管理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村委会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