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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0-00087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0〕10号 发文时间2020-04-10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0-04-10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试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本着村集体确定、部门审核的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

(一)整村土地承包到户的参保办法

土地承包到户是指土地二轮承包政策执行彻底的承包户(承包户持有土地承包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耕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且在征地时享有耕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全部失地指因本次征地而失去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承包耕地人均不足0.3亩(不含)或本次征地加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面积后不达0.3亩(不含)的均视为全部失去耕地;失去大部分土地指本次征地面积加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面积后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为大部分失去耕地。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以后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征用承包到户耕地的,达到承包户人均耕地50%()以上的,以户报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50%进行摸底《查表》的登记,入补贴对象

征用未承包到户耕地村集体机动土地),以二轮土地承包证为基数确定人均承包耕地,保障人数的计算办法为:本宗拟征地面积÷人均承包耕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的承包耕地面积之和÷本村二轮承包户现有在册农村户籍总人口之和)(舍五)。根据计算的保障人数,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原则上向45周岁以上的人员或贫困人口倾斜。

(二)整村土地未承包到户的参保办法

土地未承包到户是指二轮承包不彻底或未进行二轮承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耕地在征地时享有耕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1.虽未进行二轮承包,但二轮承包以来村有承包地亩册、能准确认定承包的农户,村委与村民、村民与村民间无异的,按土地承包到户的参保办运行。

2.二轮承包不彻底或未进行二轮承包的,视同征用未承包到户耕地(村集体机动土地)。保障人数计算办法为:拟征用地面积÷二轮承包时的人均耕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的耕地面积÷本村二轮应享有耕地承包权现有在册农村户籍总人口之和)舍五)。根据计算的保障人,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原则上向45周岁以上的人员或贫困人口倾斜。

(三)公告程序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补贴对象年龄按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耕地的,户筹资标准为补贴对象人数×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失去耕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耕地,总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我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根据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的缴费金额,用地单位或县人民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县财政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得减免或缓交;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根据县《实施方案》计算确定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简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5)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应及时函告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由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县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根据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以函的形式通知县农保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农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1月30日后所征土地按新办法执行之前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历史征地处理

1.2007年10月—2019年1月期间的,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县政府示上报,国家省批复),造成去农用地的农村居民,以村单位,按国土部门提供累次征收农用地的亩数乘以本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计算本村应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贴总额。

2.村委会依据补贴总额,重点补贴实际失去承包土地的承包户。征用承包到户土地的,原则上户内平衡确定参保对象及补贴额;征用村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具体确定参保对象和补贴金额。

3.经村委初审、乡镇复核后提请县被征地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审,县农保中心依据县被征地社会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与对应的补贴金额,以集体助的方式计入城乡居民基本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二)特殊问题处理

1.以村清算完毕后,原按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不应征收(未组卷上报或已退件,或无批文)的5倍年产值标准的社会保障资金,自然资源局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报财政局将本金全部退还原交款单位。

2.集中处理所需资金不足时,财政予以一性补足。历史遗留问题政府逐步处理完毕后,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帐户(预存款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全部注销(财政部门按10号文件开设的财政专户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人社与自然资源的局长担任副组长,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农经、民政、公安、发改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自然资源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农经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公安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财政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民政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农保中心负责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八、法律责任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被征地农民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

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任。

如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收、记发政策,按其规定执行。林地等其它性质农村集体土地的实施办法待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兴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5.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6.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