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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1-00161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1〕20号 发文时间2021-08-04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1-08-04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政府根据《吕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吕食安委〔20201号)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吕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要求,结合《兴县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是兴县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承担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县食安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第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副长担任。县食安委成员由县政府办主任和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组织部、委宣传部、委政法委、委统战部、委巡察办、兴县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教育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局兴县分局、县司法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县粮食中心、县供销社、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调整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县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县食安委批准;县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安办按程序报县食安委批准,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领导替补,不另行文。

第五条  食安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确定一个责任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县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工作规划部署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八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条  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县食安办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以及县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受县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六条  县食安委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召集,县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全县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工作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七条  县食安办会议制度。会议由县食安办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八条  县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县食安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工作文件制度。县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委”,由县食安委主任签发。县食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委办公室主任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食安办,县食安办汇总后报县食安委。

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食安办。

第二十一条  会商制度。由县食安办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县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评议考核制度。县食安办受县食安委委托,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制度。“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分别用于县食安委、县食安办名义印发文件、函件等。

“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印章需报请县食安委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使用;“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县食安办主任审定同意后使用。印章由县食安办办公室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

附件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

一、县委组织部

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二、县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2.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三、县委政法委

1.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2.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3.组织指导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四、县委统战部

1.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清真食品可追溯管理;

2.负责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颁发管理工作

3.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五、县委巡察办

    结合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县委网信办

1.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

1.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2.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食品和使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3.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落实;

4.规划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5.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县工业和信息化

1.负责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2.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3.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可追溯管理;

4.负责拟定食品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

5.负责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6.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开展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8.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9.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

1.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各类专项经费及食品安全的评价性检验检测提供必须的财政支持和保障;

3.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才引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十一、县业农村局

1.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豆芽菜等无土制发的植物类食品的制发环节监管

2.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诸如:注水牛肉等在屠宰前非法添加、注射其它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4.指导全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5.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

6.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7.负责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依法监督抽查全县水产养殖渔药、饲药、饲药添加剂的使用;

9.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制定全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建立健全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4.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5.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6.组织开展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7.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8.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组织指导全市场管理;

10.加强食品市场消费维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负责全县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

12.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13.担县食安委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三、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2.负责进口食品走私的查缉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食品有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的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验、鉴定、认定等;

4.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专项整治活动、重大案件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5.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十四、县教育科技局

1.负责指导全县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

3.着力改善学校食堂设施与条件,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4.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科技成果转化;

5.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等提供科技支撑;

6.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7.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改善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

3.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十六、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2.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4.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治工作,并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七、县民政局

1.负责养老机构食堂和院内食品经营的日常规范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3.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十九、县自然资源

1.制定城建设发展规划,对农贸市场及流动摊贩市场进行统筹规划管理;

2.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二十、县林业局

1.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种植养殖等在生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及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4.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二十一、市生态环局兴县分局

1.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

2.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

3.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二十二、县司法局

1.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

2.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清理工作;

4.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5.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二十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管理工作;

2.负责对学校、医院等周边的流动食品摊贩进行清理整顿;

3.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二十四、县行政审批局

1.负责优化简化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流程

2.落实食品许可现场核查、档案信息共享等审管衔接工作;

3.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需求,负责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食品行政审批事宜。

二十、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1.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运输保障;

2.指导和督促汽车站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汽车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二十、县粮食中心

1.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粮油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3.负责粮油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粮食行业可追溯管理;

4.对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

二十、县供销社

1.负责指导供销社系统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网络建设提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二十八、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1.大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2.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除上述分工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县食安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监委办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 

政策解读:(图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