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1-17117 | |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1〕48号 | 发文时间:2021-12-10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相关职责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12-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全面推行林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GPS巡检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巩固我县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成果,夯实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兴县县委办公室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办发〔202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林场、保护区主要领导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放到重要位置。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GPS巡检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一)县林业局、交楼申中心林场、东会林场、黑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研究部署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对管辖区域内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范围进行严格监管,严禁越界破坏林地。每年进行林地变更调查,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确保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逐年增加。
3.负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行政和技术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检疫检查和监测普查,确保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
4.负责配合各乡(镇)管好用好森林管护员,严格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新造林地和未成林地的监管,确保各项造林工程的成林率和保存率达标。
5.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林地开展巡查,对违规、违法破坏林地和林木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二)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对新建项目选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项目是否征占用林地进行审查,同时将拟征占地块函告县林业局,
2.负责对全县采矿、采石企业进行排查监管,对超层越界破坏林地、损毁林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函告县林业局。
3.负责对所实施的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排查监管,严禁在林地中实施坡改梯、造地项目,坚决杜绝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毁坏林地和林木。
(三)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负责对各乡(镇)和林业局移交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依法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得以移送资料不全为由拒收。
(四)县交通局、公路段
负责所管理的省道及县、乡、村道路修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监管,项目立项审批后,需征占用林业用地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确需毁坏通道绿化树木或因取土、取沙、取石破坏林地的,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占。
(五)县水利局
负责对小流域治理等项目的排查监管,严禁小流域治理等项目毁坏林地和林木。
(六)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对农业农村项目的审批监管中督促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后再予以审批。
2.负责对所属领域的土地整理、养殖场等项目进行排查,对损毁林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配合林业局查处非法开垦和非法使用林地案件。
(七)县民政局
负责在全县民政事业政策、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养老院、殡仪馆等建设项目的排查力度,严禁非法占用林地并配合林业局查处非法开垦和非法使用林地案件。
(八)县乡村振兴局
负责在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的工作目标、任务、政策的过程中,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光伏电站道路、异地搬迁等建设项目的排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非法占用林地。
(九)县工信局
1.负责对工业领域项目的审批监管中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后再予以审批。
2.负责对中铝采矿、豫能兴鹤、晋兴能源等监管企业进行排查,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非法占用林地。
(十)县能源局
1.负责对电力、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开采过程中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后再予以审批。
2.负责对中电、国电、风电、洗煤厂等监管企业进行排查,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非法占用林地。
(十一)县文旅局
负责对全县重点文物、旅游、体育等项目的修复、建设过程中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后再予以审批。同时加大对旅游等项目实施的排查力度,严禁非法占用林地。
(十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在做好进园企业项目的审批过程中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同时加大对监管企业的排查力度,对损毁林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配合林业局查处非法开垦和非法使用林地案件。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1.各乡(镇)辖区内实施各类项目,项目立项审批后,需征占用林业用地的,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2.负责本区域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排查监管工作(包含采矿企业)。乡(镇)包村责任人每周对所包村排查1次,排查情况向乡(镇)分管领导报告;乡(镇)分管领导每周至少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和采矿、采石企业排查1次,每10天对辖区所有区域排查1次,排查情况向乡(镇)书记、乡(镇)长报告;乡(镇)书记、乡(镇)长每10天至少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和采矿、采石企业巡查1次,每月对辖区所有区域巡查1次。一旦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函告县林业局。
3.负责对辖区森林管护员的监督和考核,对管护区发生各类毁林行为而不知情或隐情不报等未尽管护职责,或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致使森林资源受到损失的管护员解聘,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4.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造林任务,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和未成林地管护工作;认真落实和执行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分类、分级管理。
(十四)各村村委
各村村委和村民小组负责人负责本区域内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的日常性巡查,发现非法破坏林地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书面上报乡(镇)政府。
(十五)各森林管护员
1.服从所属各乡(镇)政府和林场的安排,按照管护合同要求管护好本责任区内的林地,并接受县林业局的监督、考核、检查、指导工作,每月巡山不低于22天,对本管护区进行巡山并依法管护,做好逐日巡山记录。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和各类保护标志、设施的管护。及时将本责任区内发生的各类毁林案件、林地复耕、病虫害发生、火情火险、盗伐林木等信息报告乡(镇)、森林派出所或当地派出所。
3.做好管护责任区之间的联防和监督管护工作,尤其是国有林与集体林相邻或相跨地带的管护工作,要经常互通信息,互通情报,确保森林管护无缝对接。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到知职履职,履职尽责,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
(二)加大力度,严查重处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结合森林督查问题整改,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履职到位。
(二)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正面引导,营造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三)打防结合,保持长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一手抓打击整顿,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要从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查处备案、案件移送、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入手,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兴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相关职责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