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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2〕43号 发文时间2022-12-30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12-30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兴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实施方案(试行)》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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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1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吕梁市“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实施方案(试行)》(政办发〔2022〕38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推行“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减负惠企、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全面推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着力破解有房无证、交房不交证、延迟办证等问题,促进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部门主动靠前服务、简化流程、加强协同、前置核查,为提出申请的开发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的时即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地)即发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到2022年底,全“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工作取得初步进展。到2023年底县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2025年底,全“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全新供地项目全部实现“地证同交”,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实施范围

房证同交:全范围内在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缴清相关税费并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地证同交:全范围内在土地交付(包括出让、划拨、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并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供地项目,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应全面推行。

三、业务办理主要流程

(一)房证同交

1.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证同交”服务,并就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

2.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和过程管控,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预测绘成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设定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将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贯穿房屋生命全周期。

3.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向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申请验收,相关部门依职能开展联合验收,加快完成规划验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4.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首次登记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

5.在新建商品房交房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者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缴纳相关税款,税务及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申请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二)地证同交

1.自然资源在土地交付前完成权籍调查工作,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自然资源提供“地证同交”服务清单,用地单位自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地证同交”服务申请,并就交地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

2.自然资源积极引导用地单位依照土地使用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税务及时出具完税信息。

3.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自然资源内部的权属来源、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相关信息,提前做好登记发证各项准备工作。

4.用地单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在土地交付的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协调“房(地)证同交”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并明确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条件;负责配合税务完成土地价款的征收工作;负责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地籍测绘、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工作;按时限要求为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和不动产首次登记;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审查、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

住建局配合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维修基金缴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房源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房(地)证同交”主体责任;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审查、审批、验收和交易监管等工作负责开发项目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跟踪监督、验收等工作负责协助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依法依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局相关各部门开展专项工作所需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等资金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执收单位做好相关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工作。

行政审批局设立“房(地)证同交”窗口;做好职权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验收等工作;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及时在官方媒体公开发布已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

税务局完成土地价款的征收工作,督促土地受让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积极提供网上核税、缴税服务,提高缴税工作便利度,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相关税费征缴工作。将购房人契税缴纳纳入监管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市场监管局加强房地产行业格式合同违法、发布传播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

五、工作任务

(一)强化政策引导,做好前期工作

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告知用地单位要全力配合做好“地证同交”“房证同交”工作。行政审批局在开发企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时,对接企业做好“房证同交”宣传和流程介绍。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由开发企业填写“房证同交”承诺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发企业应当将“房证同交”内容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二)规范买卖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在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和土地相关协议条款中,应当按“房(地)证同交”的要求,增加“房(地)证同交”作为选择性条款,明确约定办证、交付时限和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在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向购房者宣传讲解“房证同交”工作内容,积极引导购房者选择“房证同交”交房模式。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明确是否将“房证同交”相关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三)推行“多测合一”,实现数据共享

推进新建商品房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结果互认、成果共享”,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互用。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取测绘机构,测绘成果各部门共享;并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诚信等行为的监管。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需要,委托一家测绘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前期、竣工阶段“多测合一”包含的各项测绘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规划竣工验收阶段同时介入,及时开展测绘、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权籍调查工作。测绘成果备案后开展土地指标核算、不动产权籍备案等工作,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四)推进“联合验收”,提高办事效率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局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需的资料和流程,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进行联合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当场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并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相关部门当场一次性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和解决办法,在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行政审批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复验。验收阶段内同步完成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确认、土地指标核算、相关费用清缴(含报建费、土地价款等)等工作。对未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交房。(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五)调整缴税流程,优化办税服务。

县住建局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要将网签备案情况及时传递税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完成权籍调查后,要将实测报告及时传递税务税务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和实测报告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税费征缴工作。联合验收通过后,行政审批局要将联合验收情况及时推送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联合验收通过信息时,按照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流程,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平台将首次登记的信息传递给税务税务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及时征缴契税、印花税后将缴纳情况传递给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税费缴纳凭证,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责任单位: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六)明确登记时限,优化办证服务

“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切入点,通过流程优化、并联办理、信息共享、压缩审批时限等措施,形成高效便捷的交房交证标准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90日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首次登记的依据。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首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房屋实测为依据进行登记,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办理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户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如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分户登记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分批次由不动产登记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户登记。具备各项条件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活动现场,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优化政府服务

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环节要件,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实现各阶段、各环节的无缝对接,确保“房(地)证同交”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过程管控,实现全面监管

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牵头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图纸施工,并在交房前办理所有审批手续,缴纳各种税费,严格履行合同。对违法建设、违规交房、擅自增加或转嫁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违规代收或挪用相关税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计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舆论宣传。

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研发相应功能接口,积极探索由政府主导的房产信息便民服务线上平台,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房(地)证同交”相关政策,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宣传“房证同交”内容,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房证同交”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兴县“房(地)证同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

兴县“房(地)证同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马兴勇政府副

副组长:    政府办公室主任

贾广田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建平    财政局局长

    王慧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建珍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梁云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辛瑞丙    县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贾广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汇总情况。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调整,由继任者接替,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图解】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兴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