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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3-12428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2〕45号 发文时间2022-12-30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12-30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兴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制度》《兴县经济运行督查督办制度》《兴县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兴县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制度

一、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具体指标及责任单位

1.季度指标13项:

1)地区生产总值

2)服务业增加值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第一产业增加值

(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6)批发业销售额

(7)零售业销售额

8)住宿业营业额

9)餐饮业营业额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1)建筑业产值

12)房地产业工资总额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3)非营利性服务业工资总额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2.月度指标7项

1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5)固定资产投资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8)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9)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20)商品房销售面积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内容

依据县域经济发展态势,相关部门要适时对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状况进行摸底研判、监测预警,早谋划,早安排,早布局,清淤点,通堵点,解难点,通过精准调控,危机中寻转机,创新发展思路。同时,对上级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时进行学习、分析、探讨,结合我县实际,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早行动、早见效。

兴县经济运行督查督办制度

更好的贯彻落实县政府经济运行调度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作为,特制定本制度。

督查督办责任主体

县政府办是经济运行督查督办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二、督查督办内容

1)县政府经济运行调度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2)全县经济运行部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3)县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

4)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经济运行情况。

5)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入库入统工作等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督办职责

1)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催办督查。

2)负责《督办通知》《督办事项台账》《督办通报》《督查专报》的起草、校对、呈报、转发。

3)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4)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5)负责协调、处理督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督查督办方式

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会议安排,县政府办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发督办通知、现场检查、电话调度、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跟踪督查督办。

五、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1)通报。对第一次未按时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或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存在严重跑冒滴漏、漏统漏报违法行为一律予以通报。

2)约谈。对连续两次未按时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或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存在严重跑冒滴漏、漏统漏报违法行为一律予以约谈。

3)问责。对连续三次未按时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或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存在严重跑冒滴漏、漏统漏报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责问责。

兴县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为全面掌握和及时更新全县统计人员的相关信息,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统计队伍业务能力水平,进一步稳定统计人员队伍,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据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经开区、各乡镇、各部门、各行政村(社区)、各企业统计人员。

二、统计人员档案管理

县统计局要准确及时掌握本地统计人员的基本信息,经开区、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统计人员必须填写《统计人员信息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以纸质表或电子表(电子章)形式向县统计局备案。各行政村(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报送,由乡镇统一向县统计局备案。因未及时备案,影响统计工作正常交接和顺利开展的,县统计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统计人员调整备案管理

统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征得县统计局同意备案,并填报《统计人员变动备案表》(附件2)。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将经办的统计工作(包括所有统计资料和统计工具)向接任统计人员全面移交。

四、统计人员选聘及待遇管理

经开区、各乡镇、各部门设统计员原则上要求在从事统计工作的行政事业人员中聘任;各行政村(社区)、各企业设统计员原则上要求在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中聘任。新配备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统计人员相关待遇标准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文件精神执行,并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统计员坚持“能进能出”原则,采取“双重管理”模式,由县统计局和所在单位分别负责业务考核和日常表现考核。各单位统计员要专职专用,不得随意变换。

、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管理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定期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统计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统计业务培训,且学时不少于4课时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在3个月之内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统计工作

2.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并留存各种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确保统计数据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3.接受县统计局的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

4.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5.充分利用各种统计资料,分析本乡镇本部门本企业生产与经营情况,撰写统计分析,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支撑。

附件:1.统计人员信息表

2.统计人员变动备案表

附件1

统计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是否为专职统计人员


单位及

职务


单位意见

签字: 时间

备注


附件2

统计人员变动备案表

变动前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


变动后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


变动理由

签字: 时间:

单位意见

签字: 时间:

统计局意见

签字: 时间:

填报单位:                                  年   

兴县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县域内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直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原则

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三、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参与部门

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参与单位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等。各单位要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随调随用。

四、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统计文件;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

(四)组织实施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违法举报;

(五)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及联合惩戒机制;

(六)核查战略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特别是其占比上升幅度明显偏高的企业;

(七)核查投资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本年完成投资指标及其支撑材料的真实性;

(八)核查商贸企业中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的商品销售额和营业额指标数据;

(九)核查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变更企业的营业收入数据及其行业划分;

(十)核查一套表企业和纳入核算行业的非一套表单位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

(十一)核查企业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十二)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隐瞒应当上缴的相关费用、截留代收的相关费用等行为; 

(十三)核查主体关联企业是否按独立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低价内部交易行为; 

(十四)核查企业实际销售情况和企业自行申报纳税情况是否一致,重点关注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情况。

(十五)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变相压低价格销售,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十六)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十七)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要求

(一)对举报涉嫌企业等违法线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采取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等措施办理。

(二)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施执法监督应执行检查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法制审核制度。

(四)在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五)实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六)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七)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及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检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

(八)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笔录等执法文书上签名。 

【图解】兴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兴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