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吕梁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县政府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3-33962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3〕9号 发文时间2023-04-14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县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04-14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县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兴县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2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

按照省委、市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产业发展为核心,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着力提升供给效率水平,以提升电商应用水平为重点,线上线下融合为抓手,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县域电商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助推蔡家崖乡村e镇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新平台、新支撑,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和《兴县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兴政办发〔20228号)精神,现结合我县电商发展状况,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注册登记在我县,利用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网上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乡村e镇内从事各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个体。

二、扶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奖补政策

1.在兴县注册成立且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创业青年等,自愿入驻到兴县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免收租金,并提供办公室、会议室、设备等综合服务。

2.鼓励乡村e镇电商企业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工业品等,对县内电商企业的线上年销售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对2022年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度销售额首次达30万元(含)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经认定(档次不得累进重复,年份数据自行择优申报)后,对销售农村产品类相应给予一次性3%的奖励;对销售工业品类及其他类产品相应给予一次性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评选年度“十佳网店”。对在兴县注册且在乡村e镇入驻网店,以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为基数,综合网络销售额和扶贫贡献度等因素,评选出全县“十佳网店”,分三个等次年终给予奖励。一等奖2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1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0.5万元。

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品牌特性明显、成长快的网络零售品牌。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兴县的网络零售品牌企业,本地农产品上行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给予5%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传统企业在2022年后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并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6.对注册到乡村e镇的电子商务企业并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补助5000元,对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个体电商补助2000元。

7.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增加收入。对入驻乡村e镇并持续运营网店一年以上的贫困户,按该店所在平台网络技术服务年费(不含平台宣传推广费用)50%给予补助,每家网店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自建网店(微店)年营业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以平台交易数据和银行流水为准,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8.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积极申报入统社消零限额以上企业,为“三新”产业和三产发展注入新活力。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内达到限额以上企业入统条件并成功纳入统计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9.对成立一年以上入驻乡村e镇且正常开展活动(有工作计划、业绩、成效并有记录可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每年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10.每年度评选“十佳村级物流和服务站点”,综合线上销售额、服务次数、带贫效果等因素考虑,分三个等次年终给予奖励。一等奖2名,奖励1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0.6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0.3万元。

11.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加强产销对接,鼓励在电商平台和省内外建设兴县产品特色馆,拓宽销售渠道,扩大网络销售。对在电商平台建设兴县产品特色馆并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按该店所在平台网络技术服务年费(不含平台宣传推广费用)50%给予补助,每家网店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在省内外建设兴县产品特色馆并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补助,每家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电商示范企业及网商自主品牌建设奖励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孵化中心、创客空间、科技孵化器、电子商务集聚区称号的主办企业或协会,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鼓励入驻电商企业创建品牌,对出台本政策以后新获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商标,且产品开发成网货单品线上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个产品生产许可证SC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商标给予奖励0.5万元。

3.鼓励入驻电商相关企业申报“三品一标”,提升我县电商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对出台本政策以后新增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且产品开发成网货单品线上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个人奖补。对成功申报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的电商相关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成功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个补助5万元;对出台本政策以后新增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西著名商标”的电商相关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出台本政策以后新增获得“国家级老字号”称号的电商相关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财政资金奖励的企业除外。

(三)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奖励政策

1.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毕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乡村e镇注册电子商务公司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凭进场经营合同),线上年销售额(以网上支付工具结算为准)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2.对到创业的大学生、经营实体(企业、个体)、电商从业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纪人等,参加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对承办单位每培训一次(一天以上,30人以上)给予3000元的补贴,同一级别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3.凡县内有志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科研、设计等人员,参加县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企业在县内举办并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电子商务培训,免收培训费。

(四)电子商务创新化发展奖励政策

1.支持引进优质MCN机构。MCN机构每年独家签约一名主播服务于我县企业,主播年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每家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2.支持直播基地建设。对经确定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500㎡以上,入驻直播企业(网店)5家以上签约品牌数量5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审定投资额(扣除财政已补助金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分拨中心、大数据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五)培育商业带头人奖励政策

1.县内职业技术学校为乡村e镇内电子商务企业培养输送一名电子商务中等专业人才(以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为准),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对学校给予补贴。

2.乡村e镇内电子商务企业招聘一名电子商务大学专科或培养一名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以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为准),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对招聘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以企业名义邀请全国知名电商专家、教授来开办电子商务专题讲座的单位,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对由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按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培训层次,分别给予承接培训业务的机构500元、800元人、1000人的补助。对在县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当年度获得助理电子商务师(初级互联网营销师),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中级互联网营销师)、高级电子商务师(高级互联网营销师等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4万元、0.6万元。

(六)跨境电商奖励政策

1.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活动,全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农副产品类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支付的平台服务费(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批发业务。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批发业务模式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七)物流补贴政策

1.对2022年起借助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邮乐购、苏宁易购、微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向县外发货的产品进行物流补贴(要求月发货量200单以上),按向外运输兴县网货件数(即本地上行产品单量)每单补贴0.5元物流快递费用(以物流快递发货单为准),每家每月补助不超过1000元。

2.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租用兴县境内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年网上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费用(以租赁合同为准)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八)参展补贴政策

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经报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2名以下(含)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给予50%的补贴;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商务展会、培训、考察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按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合法票据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户(人)每年金额不超过5000元。如政府或参展方等已负责此块费用,不再进行补贴。

(九)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扶持政策

支持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构购买电商服务(包括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电商培训技术指导资源对接企业(网店)孵化活动赛事行业组织发展等公共服务。

三、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组织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对拟奖励(补贴)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确定。对确定的项目按照扶持政策和相关程序执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县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政策。

(三)当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规违法事件受查处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四)扶持政策凡涉及经营主体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度奖补政策兑现按本扶持政策执行。本扶持政策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图解】兴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兴县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