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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3〕22号 | 发文时间:2023-07-17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县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民办 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7-17 |
县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3部门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及《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的规定,现就对2022年度县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及征收对象
参加年审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为县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
二、年审、缴纳时间
年审时间:2023年5月1日—2023年7月1日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为本单位年审完毕即可开始,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
三、保障金征收办法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应当缴纳保障金。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县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四、政策调整(2020年—2023年)
(一)实行分档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关于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年审有关要求
按附件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兴县残联办公室进行年审。
六、年审联系方式
地 址:兴县蔚汾镇民政局三楼残联办公室 电话:0358-6466206
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根据年审通知书,向兴县税务局专用账户缴款后,凭回单到县残联备案。
八、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向县残联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据为电子票据,缴纳单位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银行转账汇款缴纳回单,到县残联备案。
4.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设下属单位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负责通知所属单位,按上述要求参加年审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