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3-99991 | |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3〕43号 | 发文时间:2023-11-16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1-16 |
为进一步规范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拓宽收费渠道,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委托代征模式开始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长期执行,由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供水股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兴县县城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商品服务业、个体经营者,暂不征收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征收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兴发改发〔2020〕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 | 计量单位 | 征收标准 | 备注 |
企业 | 元/㎡.月 | 0.2 | |
旅店 | 元/床.月 | 5 | |
餐饮 | 元/㎡.月 | 2 | |
商业服务业 | 元/㎡.月 | 2 | |
娱乐场所 | 元/㎡.月 | 4 |
四、征收步骤
(一)摸底调查。由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对缴纳义务人进行征收前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共同签字确认。
(二)正式征收。在核定完成征收基数后,对缴纳义务人开展征收工作。
五、有关政策及说明
(一)对于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可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企业单位、商品服务业、个体经营者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随水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水费增值税发票上附列,不单独开具缴费凭证。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兴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