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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5-23855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4〕42号 发文时间2024-12-23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12-23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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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县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情况,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二章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农业农村局根据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情况结合相关行业部门提交的衔接资金配套申请,拟定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同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安排。

第三章资金支出

第六条衔接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和省内跨县域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支持实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任务,重点支持农业高质高效发展。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统筹支持开展必要的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县级可根据实际需要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九条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1.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工资资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

4.防止返贫监测预警等工作经费;

5.修建楼堂馆所;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7.超范围使用资金建设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域高等级公路等;

8.建设“门墙亭廊栏”、推盆景、垒大户、“景观振兴”等形象工程;

9.建设村级办公场所、村级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史馆等公共服务设施;

10.各类保险;

11.“雨露计划”中“两后生”补助之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12.注资企业,弥补企业亏损,超范围、超标准补助企业;

13.设立基金;

14.支付中介费用;

15.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与县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乡(镇)和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按程序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审。会同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使用方案下达资金。

(三)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相关部门以及乡镇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监管、绩效、资产管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入库项目投资概算、实施期限、建设内容、预期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机制、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等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负责行业项目的验收,项目验收的具体事宜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等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年终结余的县级衔接资金纳入次年衔接资金规模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县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县、乡、村三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告公示。

(一)分级公示

1.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对衔接资金来源、规模、用途、分配使用等情况在兴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县财政局在下达资金后15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3.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二)公示公告要同时公布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公示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县级衔接资金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入库时绩效目标合理性的审核以及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自评。财政局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评价。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财政会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图解】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