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5-59400 | |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5〕18号 | 发文时间:2025-07-24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回头看”行动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7-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兴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回头看”
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文水县“6·19”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吕梁市安排部署,结合兴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中有关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坚持“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力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回头看”,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重新摸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情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对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信息,对前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查漏补缺,确保隐患排查无死角、问题整改全闭环。对照已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防止问题反弹;对尚未发现或整改不到位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自建房,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切实提高全县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25日)。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阶段(2025年7月26日—2025年8月25日)。各乡镇组织村(社区)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照前期排查整治台账,逐一核实隐患整改情况。
(三)整治阶段(2025年8月26日—2026年2月28日)对发现的新问题和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自建房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对不放心的乡镇、街区,或不托底的房屋,要对照信息归集平台中隐患图片,核实其整治是否到位、问题是否反复,确保隐患整治工作精准有效;对三层及以上、钢结构、加改扩建等“三类重点房屋”,要逐一复核,核查其经营业态和安全状态等方面内容,切实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对地质灾害隐患区、洪涝灾害易发多发区、易涝低洼片区的房屋,要按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排查摸底情况,细致梳理可能存在的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极端天气引发安全事故。对于“回头看”中发现问题房屋,要严格落实“动态清零”,做到发现一栋管控一栋,整治一栋验收一栋。
对照前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进行复查。重点检查隐患是否彻底整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效果是否符合要求。对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消除。
(二)排查新增安全隐患。各乡镇要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自查,组织相关部门和村委(社区)开展核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乡镇所有自建房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经营性自建房和违法建设、违规经营活动的核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对于农村新建自建房,要按照“四办法一标准”要求,对房屋规划、宅基地审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用作经营场所等方面严格管理,并按照农村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实施监管。对于其他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允许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违法加层或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要按职责依法严厉查处。
(三)整治重点领域安全隐患。(1)人员密集场所:对用作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进行重点排查整治。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畅通等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2)经营性自建房:对用作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餐饮住宿、群租出租等经营性自建房,要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乡镇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完成挂牌监管。
(四)警示教育活动。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点,提出风险清单及防范措施,编发《事故警示通报》或《风险提示》,下发各村委(社区),安排部署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通过召开警示会、集中约谈等形式,特别是村委(社区)负责人、经营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分级分类开展一次即时性警示宣传。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村“两委”成员、派出所民警、消防协管员等基层力量深入经营性房屋和校园周边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面对面”提示火灾风险和防范措施。要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开展针对性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提示用火用电用气、易燃可燃物品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借助户外视频、社区广播、农村“大喇叭”等高频次播发用火用电、“三清三关”、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和警示提示信息,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群众举报投诉、积极制止和消除身边的违法行为及风险隐患。
五、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履行实施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充实监管力量,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定期分析研判,推动工作落实。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统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治理责任,研究解决资金来源、政策保障等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各乡镇组织住宿30人以上存在突出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改、销案工作。
各乡镇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配齐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两清单一台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照《排查整治标准》组织排查,建立基础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督促整改住宿30人以下存在突出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问题隐患;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对10类重点情形之外的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问题隐患整改;结合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订,优化消防安全布局,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加强建房审批及施工监管,对违法违规建房进行制止和查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利用自建房外墙开展“消防知识上墙”宣传。
村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乡镇统一安排,协助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照《排查整治标准》逐栋(院落)开展自建房排查登记,准确掌握自建房基础信息,及时向乡镇上报排查登记情况,组织对《消防安全风险排查及防范措施清单(参考)》之外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其他自建房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将自建房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纳入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利用自建房外墙开展“消防知识上墙”宣传。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山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四)严格落实排查人员工作责任。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中,乡镇政府确定的排查员、网格员、技术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的第三方排查人员,要求熟练使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严格按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附件2)和消防安全风险排查及防范措施清单(附件3)开展排查,准确录入房屋信息,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风险,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管控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领导,对涉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和协助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负总责,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严格执法检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取得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擅自建设的自建房,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违法加层或改扩建的自建房,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自建房,要依法采取停止使用、查封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知识和“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引导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主动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以此次“回头看”行动为契机,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探索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和房屋安全巡查制度,落实经营性自建房挂牌监管制度,定期对自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完善房屋安全档案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wps
【图解】兴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兴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回头看”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