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19-00085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19〕19号 | 发文时间:2019-09-11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9-09-11 |
兴政发〔2019〕19号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兴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及山西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和发展改革局统筹负责全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第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绩效管理的基础。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八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应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完成,下同),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
第十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对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到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并督导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财政局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并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县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县财政局负责实时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县财政、扶贫办、发改局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局和扶贫办。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县审计局依法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局和扶贫办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县财政局和扶贫办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县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考核问责
第十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