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1-00006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1〕1号 | 发文时间:2021-01-12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接受社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01-1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接受社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接受社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县一策”集中攻坚深度贫困县的意见》(晋办发〔2020〕34号),提高社会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帮扶项目资金是指社会帮扶方自愿履行社会责任,助力脱贫攻坚,发展民生事业等,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项目援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帮扶项目资金”)。
第三条 社会帮扶项目资金要围绕我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社会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通过资金扶持,促进生产发展和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扶贫对象生产和就业能力。
(二)用于脱贫攻坚领域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农村公
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用于乡村振兴战略方面的支出。
(四)用于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事业。
(五)用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等。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五条 社会帮扶资金明确规定了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社会帮扶力量的书面同意。未指定专项用途的资金,县政府纳入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但是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会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社会帮扶方根据我县发展规划,从我县项目库中确定拟实施的帮扶项目。
第七条 政府批准的社会公益机构负责为社会帮扶方开具捐赠票据,协调、收集汇总帮扶项目,建立项目台账,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开设社会帮扶资金代管账户(简称代管账户)、建立“社会帮扶资金台账”,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报账和资金拨付,进行独立核算,加强管理。
第九条 社会帮扶方利用企业自身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各种资源优势,自主选取项目进行实施,也可根据各自的条件,经县政府同意,委托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县属国有企业代其实施选定的项目。
第十条 受托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社会帮扶方委托的扶贫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绩效分析等自主开展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项目如期、高质量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帮扶方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绩效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帮扶方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选取我县项目库内的项目,与县政府签订帮扶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后,组织项目建设,或者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委托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县属国有企业代其实施。
第十二条 社会帮扶方签订帮扶协议或者委托协议后,将帮扶资金拨付到政府批准的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公益机构出具捐赠票据后,建立台账,同时将资金缴入财政局的代管账户,县财政局建立专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除到户项目外,其他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帮扶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村级自验、乡(镇)验收,验收时要有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村、乡(镇)验收后,由乡(镇)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牵头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也可以由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或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结论要写明是否合格,由部门验收组长签署意见。验收报告要附验收人员名单。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主体按不超过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实行“报账制”制度。县财政局设立社会帮扶资金专账,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使用社会帮扶资金的项目在验收、结算审计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报账,报账金额为结算审定价的95%。
第十八条 帮扶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资金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可预付资金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0%;对因非施工方原因个别工程未完工,导致项目不能全面验收、结算审计的,由乡镇或相关部门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后,拨付已完工工程资金额的70%。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是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对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等资料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局对有效凭证进行审核(财政局存票证复印件,报账人留票证原件)后,根据有关报账要求拨付资金。项目报账资料由帮扶方、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村、中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财政局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协议书。社会帮扶方分别与县政府和受托的部门(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县属国有企业)签订的协议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经相关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或项目实施计划;
(三)施工合同或协议。与供应商或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施工合同协议、公开招标资料、乡村招标会议记录复印件等;
(四)报账申请表。项目实施主体要据实填写申请单有关内容;
(五)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要据实填写,并附各种有效原始凭证(查验发票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项目验收表;
(七)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招标前后公告公示照片、资金报账公示单;
(八)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社会帮扶资金的使用负直接责任,负责按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对本单位资金支出进度和财务管理负责,对资金支付使用以及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对社会帮扶资金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项目实施计划,进行项目库建设,建立本单位资金台账,落实公告公示等工作;乡镇或部门对社会帮扶资金的使用负监督责任,履行资金的支付使用管理职责,开展资金项目跟踪监督,负责监管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帮扶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帮扶方自主实施的帮扶项目形成资产后,产权归属帮扶方或经评估后移交项目所在部门或乡镇。
第二十四条 帮扶项目形成资产后的确权、后续管护、运营、收益分配、公示公告、绩效管理、处置、监督管理等按照《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社会公益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