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1-00157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1〕13号 | 发文时间:2021-07-20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拆迁安置方案调整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07-20 |
蔚汾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兴政发〔2017〕34号)已经公布,在东至晋绥东路二巷,西至工程队东巷,南至蔚汾北路,北至晋绥东路规划范围内入户调查和了解被拆迁户合理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县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所在区域的房屋价值,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经过充分的论证,对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拆迁安置方案作出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安置面积的房屋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同等建筑面积、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原主房建筑为一层(未加层)的,按1:1.3置换后再另行奖励15平方米安置房面积。
(三)被征收人房屋为不完全产权的,被征收人选择补齐产权,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剩余产权部分以房改时该地段房屋建筑建设成本(经核查暂定1990年230元/m²、1994年320/m²)补齐全部产权,再予以补偿。
(三)阳台按照实际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需扣除封闭该阳台成本。
(四)地下室等面积置换地下室或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五)国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二、集中新建安置房差价结算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小于所选新建安置面积的,20平方米以内被征收人按成本价2600元/平方米补差,超过20平米按市场价格补差。
(二)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大于所选新建安置面积的,给被征收人按市场价4500元/平方米找差。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主体房屋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同等建筑面积、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房屋产权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按面积相当、楼层一致、用途一致的原则进行1:1产权置换。置换后被征收人每户可享受50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以内)购买新建安置房或找补差价的优惠政策。
四、“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一)“住改非”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只认定一层住房建筑。
(二)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补偿标准按非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标准执行。
五、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整院联户或整排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集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另行奖励主房面积500元/平方米。
六、其他
(一)本方案所提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本方案所提及的层高均指下层地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棚改指挥部办公室按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监委办。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