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吕梁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县政府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1-00158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1〕14号 发文时间2021-07-20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1-07-20

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

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

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20〕115号)及《兴县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兴政发〔2016〕10号)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实施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拆迁谁、改造谁、造福谁”的宗旨,突出居民在棚户区改造中受益最大化,促进和谐幸福改造。通过高标准、高起点的改造,大力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现社会效益与居民利益相结合。坚持拆迁与发展并举,补偿与安置结合,近期生活与长远发展衔接,进一步增强我县发展后劲。为了做好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情况

(一)项目名称: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

(二)征收主体:兴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县政府授权蔚汾镇人民政府、奥家湾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曲家沟大桥,西

至:后发达大桥,南至:忻黑公路南北规划红线内,北至蔚汾河河堤。

(五)签约期限:从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3个月内。

(六)拆迁安置原则: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和谐征收。

被征收人(所属拆迁安置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或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以下情形只允许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以评估结果为准。

1.净高不达2.2米的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附属物;

2.宅基地上主房以外的附属建(构)筑物;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部分;

4.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临时建筑。

(七)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建房等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行政许可等手续,停止办理期限为一年。

发布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附属构筑物、装修装饰部分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的职工住房(宿舍),对房屋所有权单位进行补偿。

(九)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

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的确认、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征收人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影像资料、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调查完成后,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村委和相关部门对其认定。

(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补偿后,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回,县政府统一管理。行政村内集体土地由所在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将改造方案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经乡(镇)、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逐级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收回。

 二、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的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双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解释后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无异议,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由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六)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七)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3.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4.其它。      

(一)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主房评估价上浮2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相当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1.被征收人土地手续合法主房一层按 1:1.3 安置(含对主房

占地面积的补偿),主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按1:1.1安置。

2.被补偿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宅基地批准手续未动工修建的,有住宅安置意愿的,以证载主房面积(证载面积不明的按常规修建主房面积计算)为准仅限一层可按同类型住宅建筑成本价1200元/平米交回指挥部办公室后,按1:1.3置换安置房。

3.被补偿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宅基地批准手续后已有一层未加盖二层的,有住宅安置意愿的,除一层按1:1.3置换面积外,可以一层有效合法主房面积为准,二层按2300元/平米交回指挥部办公室后,再按一层相同有效面积1:1.1置换安置房。

4.无宅基地有效证明手续的建筑,如本户只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20〕115号)“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向村委补交回宅基地手续费后参照有宅基地有效证明手续的补偿方式执行,具体补偿面积由村委会认定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后决定补偿或安置。

5.净高达2.2米(含2.2米)以上的地下室,等面积置换新建地下室。

6.阳台按全面积纳入主体面积安置,但未封闭阳台在结算时要扣除封闭材料费。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层或少批多占的部分建筑(除历史建筑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既有建筑)以建筑成本价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后的价格可按安置房市场价折算安置房面积。

8.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有纠纷的房屋,由公证机构证据保全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予以拆除,待权属明确或解除纠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9.集中新建安置房差价结算优惠政策。

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小于所选新建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按成本价2600元/㎡补差。

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大于所选新建安置面积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暂定为2900元/㎡找差。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能够证明“商业”用途的合法有效证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县分局、乡(镇)和村委等共同认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营业性场所用房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营业性场所用房,按照面积相当、楼层一致、用途一致的原则进行1:1产权置换。

营业性场所用房的实际面积与应调换面积不一致的,按市场价找补差价。

(三)征收有合法用地、建设审批、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规划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按项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或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征收租赁村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房屋,企业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对企业的补偿仅限于房屋、设施等的折价补偿。

(四)征收乡(镇)人民政府、医院、幼儿园、村委会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予以重建,或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征收村集体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给予村集体补偿。

(五)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征收中需要迁移各种电力设施、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

五、“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拥有合法有效住宅房屋批准手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但在此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交房的,补偿标准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主房安置以外的宅基地、口粮地、承包地等其他集体土地,按照每亩16万元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所有用权人不明确或有纠纷的土地,由公证机构证据保全后,土地征收部门可依法予以征收,待权属明确或解除纠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根据在劳动和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也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依据评估数据协商确定。

八、搬迁补助

(一)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0元。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0元。

(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持有合法有效宅基地批准手续后未动工修建(包括二层未建的)且有安置意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费待拆除完支付。

(四)拆迁户不愿意自行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搬迁。

九、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由征收人按约定支付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二)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主房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2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待拆完房屋后支付。

(三)征收正在合法经营的临街营业性商铺,按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租赁费,在过渡期间给予补偿。

 十、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主房面积予以奖励。

自指挥部下达搬迁通知书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300元/㎡的奖励;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200元/㎡的奖励;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100元/㎡的奖励;超过签约期限规定的不予奖励,搬迁奖励费待拆除完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的优惠办法,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联户5户以上自愿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除以上奖励外,另行奖励主房面积300元/㎡;联户10户以上自愿申请,奖励主房面积500元/㎡。

(四)按指挥部拆迁工作日程安排完成拆迁任务的村委,每平米给予50元的奖励;工作日程安排内不能完成的,按比例扣除奖金。该奖励用于拆迁工作人员补助、村委会拆迁办公经费、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协调村内矛盾稳定等支出,具体奖励办法由村民委员会议定。

十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与征收人签订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应当与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二)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应当自搬迁交房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在被征收人确定调换地点、楼层、面积等情况下,回迁前与被征收人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移交征收人,统一向有关部门注销并进行公示。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储蓄账号,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六)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后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回,县政府统一管理。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征收人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征收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征收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企业对被征收房屋实行统一拆除。

十二、组织实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县政府成立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指挥部,县长梁文壮任指挥长,副县长马兴勇任副指挥长,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所涉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统一组织调度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马兴勇兼任,所涉乡(镇)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协助做好征收拆迁服务机构的招标采购、牵头做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组织开展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工作,负责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建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档案、依法牵头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其他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搭建县级融资平台,落实年度棚户区改造启动资金,监督征收拆迁补偿资金规范使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审批速度;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执法局负责法律服务、行政诉讼、依法打击无正当理由阻扰正常征收和拆迁工作的各种涉事者;人社局负责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房屋征收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扶持和服务;工信局负责拆迁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电力、网络运营商设备迁移和数字兴县预设管网的铺设;市场局负责对征收拆迁范围内经营性用房的营业执照进行登记核实,配合做好征收拆迁范围内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信访局负责办理涉及征收拆迁信访事项,做好矛盾化解,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交警大队负责各征地拆迁区域的道路秩序维持工作,确保建筑垃圾的倾倒和项目建设的物料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无阻;乡(镇)具体实施辖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征收部门做好房屋调查、登记和评估机构选定、配合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负责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负责做好安置房分配工作、按期向征收拆迁部门提供征收拆迁补偿相关资料、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信访维稳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日常监管、定期通报制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跟踪审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为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其他

(一)本方案中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房分类价格如遇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二)正在实施和继续实施的二期棚户区改造、城区规划区其他建设项目实施的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补充方案或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村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