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2-01776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1〕18号 | 发文时间:2021-09-26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集中处置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09-26 |
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集中处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集中处置办法
为妥善处置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加快解决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处置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着眼当前、先易后难、限期处置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我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二、处置范围
2021年8月1日前违法占用经国务院或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但尚未实施土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处置办法
(一)对列入本次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局调整城乡规划后,处以占地面积每平米30元罚款,涉及的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没收。
(二)县自然资源局在完善违法用地手续时,涉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县住建局出具安全使用认定意见,符合规划认定条件和安全使用条件的,由违法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评估,报县财政局审查,并与土地捆绑公开处置。如果原建设单位竞得该宗土地,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如果他人竞得,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费用退还原建设单位。
(三)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供地。
四、工作要求
(一)参与处置违法用地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推进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置。
(二)违法用地的形成有诸多原因,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限定时限、加快推进,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纳入处置范围的违法用地项目不予追究部门监管责任。
(三)在集中处置存量违法用地的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对于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要予以追责。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8月1日止。
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集中处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集中处置办法
为妥善处置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加快解决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处置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着眼当前、先易后难、限期处置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我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二、处置范围
2021年8月1日前违法占用经国务院或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但尚未实施土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处置办法
(一)对列入本次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局调整城乡规划后,处以占地面积每平米30元罚款,涉及的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没收。
(二)县自然资源局在完善违法用地手续时,涉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县住建局出具安全使用认定意见,符合规划认定条件和安全使用条件的,由违法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评估,报县财政局审查,并与土地捆绑公开处置。如果原建设单位竞得该宗土地,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如果他人竞得,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费用退还原建设单位。
(三)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供地。
四、工作要求
(一)参与处置违法用地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推进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置。
(二)违法用地的形成有诸多原因,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限定时限、加快推进,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纳入处置范围的违法用地项目不予追究部门监管责任。
(三)在集中处置存量违法用地的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对于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要予以追责。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8月1日止。
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集中处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集中处置办法
为妥善处置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加快解决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处置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着眼当前、先易后难、限期处置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我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二、处置范围
2021年8月1日前违法占用经国务院或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但尚未实施土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处置办法
(一)对列入本次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局调整城乡规划后,处以占地面积每平米30元罚款,涉及的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没收。
(二)县自然资源局在完善违法用地手续时,涉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县住建局出具安全使用认定意见,符合规划认定条件和安全使用条件的,由违法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评估,报县财政局审查,并与土地捆绑公开处置。如果原建设单位竞得该宗土地,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如果他人竞得,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费用退还原建设单位。
(三)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供地。
四、工作要求
(一)参与处置违法用地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推进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置。
(二)违法用地的形成有诸多原因,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限定时限、加快推进,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纳入处置范围的违法用地项目不予追究部门监管责任。
(三)在集中处置存量违法用地的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对于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要予以追责。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8月1日止。
【图解】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兴县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集中处置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