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2-55656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2〕10号 | 发文时间:2022-06-09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6-09 |
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属各有关国有企业:
为增强我县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动力,健全城乡绿色低碳发展投融资机制,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关于打造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对各种城乡资产资源进行聚集、重组、运营,使城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化运行主体。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资产经营收益,用于反哺城乡绿色低碳开发和产业发展,从而达到城乡绿色低碳可持续开展目标。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提升竞争力、培养自身造血能力,提高市场投融资能力。
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围绕兴县城乡规划及产业配套发展需求开展业务,起到带动城镇化和工业化协调可持续发展作用,同时兼顾经济利益、环境和社会效益。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应致力于发展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者、城乡管理服务的提供者、产业招商的服务者、产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者。
为提高运行效率体现政府主导原则,先期授权兴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县城乡投资公司”)作为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启动县城蔚汾河及沿岸风貌提升综合运营。其中,兴县绿色低碳县城暨蔚汾河及沿岸风貌提升工程作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起步核心内容,由兴县城乡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并享有运营权与收益权。
二、加大政策扶持
县政府统一安排,可由县政府支配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享有优先取得权,包括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指标、经营性基础设施、房产及建筑物、各类资产经营权,其他可用于开发、经营或未来将用于开发、经营的其他公共资源等。
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可由县政府支配的市场化经营业务,授权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经营并获得合理收益,包括:
(一)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广播电视、交通设施配套资产、广告牌、市属经营性用房、租赁住房、停车场等公共项目运营;
(二)土地整理业务、采砂权;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四)其他依法可由公司经营的各类业务。
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应提升资产管理水平,通过经营、租赁、销售、入股等方式盘活资源,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县政府将加大对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的政策性支持,包括资本注入、税收优惠、资金奖励、政府补助、特许经营及股东流动性支持等。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享受县域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
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通过提升自身实力和信用能力,提高公开市场融资能力,通过银行、证券、基金、上市等渠道为兴县城乡绿色低碳建设和产业发展筹集资金。公司经营性资产收益用于城乡绿色低碳建设与产业发展、建设融资还款等合法用途,建设投资项目时序应当与资产实力及自身能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融资、超前建设。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确保资金周转
1.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各职能部门款项,县财政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拨付资金。
2.如果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由县政府及股东通过注入经营性资产、特许经营等合法合规路径进行支持。
(二)资产使用年限
对于达到法定使用期限且依法可以续期的资产,由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享有优先续期或取得权。
(三)资金使用
对于县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的各类资金,在县政府指导下,优先用于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用途。
在客观环境无重大变化(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法律环境变化等),在县财政可承受前提下,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可持续享受上述各项扶持政策,以上政府授权、扶持政策长期有效。
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兴县城乡投公司关于打造城乡绿色低碳建设运营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