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1 18:18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应急管理局
为预防火灾和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兴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及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兴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6320891,6322163,632288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