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5-32783 | |
发文字号:兴政办函〔2025〕7号 | 发文时间:2025-04-24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 一次性奖励资金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4-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落实党的政策,回报计生家庭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2021年9月29日修订)、吕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资金的通知》(吕卫发〔2016〕66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除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干部职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可申领退休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资金来源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筹集支付,属县财政供养人员的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从计生专项款中解决。
三、资格确认条件
(一)县直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职工。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三)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离婚夫妻未再婚按符合条件办理,离婚再婚、丧偶再婚的再婚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生育子女合计数等于1。
四、资格审查程序
(一)由个人向退休时所在单位申报,填写《兴县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要进行调查。并在单位公共场合对申报人的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属县财政供养人员的在每年的五月底之前将个人申报材料以及单位公示情况的说明材料、退休人员退休时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资料报县卫生健康局家庭股。不属县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退休人员由单位自行筹集予以落实,无需上报县卫生健康局。
(三)县卫生健康局家庭股对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要进一步审核或调查,对确系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在每年六月底前将审核情况以及资金分配意见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安排下达到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拨付给个人。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项工作关系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由计生承办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把责任落实到人,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确保真实。申领人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对资料不全,不能证明是领证独生子女父母的不予办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单位计生承办人必须严格审查,认真调查,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此文件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