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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10 18:00       大    中    小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印发的《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搜救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水域,可能威胁、影响到行政区域之内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依法应对、预防为主,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2、山西省水上搜救指挥体系

  全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气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职责详见附件2。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水上搜救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工作。

  2.3分级应对

  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重大及以上、较大以上、一般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的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组织应对;符合二级、三级响应条件的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县级指挥部组织应对。

  跨省界和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上一级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省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搜救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应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搜救工作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省内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水上搜救工作。

  2.4.1综合协调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等省直部门及市、县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突发事件和搜救动态信息,承办文电、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级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2抢险搜救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市、县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制定水上交通事故救援方案;协调应急力量开展遇险人员的搜救;发布航行通(警)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控制危险源、消除隐患,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2.4.3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

  成员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气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市、县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车辆、救援人员保障和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理中的涉外协调联络工作。

  2.4.4医疗救护组

  组长:省卫健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省交通厅、省应急厅,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开展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救治和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信息。

  2.4.5社会稳定组

  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武警山西省总队,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6应急监测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市、县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成因调查工作和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及水情监测,提供相关信息及防控建议,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4.7新闻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交通厅、省应急厅,市、县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责: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搜集分析,积极引导舆论。

  2.4.8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

  成员单位: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工作,处置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各级政府及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对可能导致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灾害性天气、雨水情、险情、灾情等进行监测预测,并及时向各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预警措施

  从事水上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各级政府及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相关灾害性天气、险情、灾情等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预防预控措施。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自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事发地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快报,再进行书面报告,先简要报告,后进行续报。当事件发生显著变化或取得重大进展时,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报综合情况。

  4.2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1)迅速掌握事故周围区域环境情况,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

  (4)采取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做好事故扩大应急准备。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政府及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事故救援。

  4.3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3个等级。具体响应条件和响应措施见附件3。

  4.4响应调整

  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事故救援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4.5响应终止

  应急搜救行动基本结束,经过专家评估后,省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消除或控制。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响应发布单位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并做好各项工作交接,后续工作由事发单位组织应对。

    5、应急保障

  5.1救援力量

  水上搜救力量主要依靠各市水上应急救援队伍、水上交通志愿者队伍,以及蓝天救援队等社会救援力量。

  5.2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上搜救过程中的抢险救援费用予以保障。省财政厅及时支付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时经省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5.3其他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水上搜救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抢险救援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伤亡人员安置处理,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水域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援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提出预案改进建议。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总结评估报告;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提出总结评估报告,协助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同时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7、附 则

  7.1说明

  本预案数字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要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印发的《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流程图.pdf

     2.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pdf

     3.山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pdf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pdf


山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及措施.pdf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