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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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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习强国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政策护航与创新驱动下,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前景广阔。但民营企业也存在一些现实困惑,如隐性壁垒未完全消除、融资难融资贵、权益保护不够等。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近日,福建、河北、山东、天津、内蒙古等省份相继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创新务实举措,切实为民营企业破壁垒、减负担、激活力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据悉,多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打破准入壁垒
为公平竞争提供硬约束
享有“一视同仁”的权益,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关切的问题。各地条例设公平竞争专章,以立法形式为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供了“硬约束”。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介绍,《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坚持平等对待,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清单之外自行制定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违法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禁止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推动破除各类市场准入壁垒。同时,条例还特别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确保“一视同仁”。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叶仁佑表示,将依照福建省条例继续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一方面,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设置“市场准入专区”,进一步畅通市场准入壁垒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并将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窗口,让企业反映问题有门、维权有路;另一方面,将进一步研究放宽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准入门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两新”,并在新业态新领域加强市场准入政策研究,探索构建更加高效便利的准入机制。
为保证招投标等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等实行“双盲”评审,不得在招投标环节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和成交的条件。
“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家最关心、最头疼的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李丹举例介绍,在招投标环节,部分甲方会提出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等“隐形”条件,无形中导致部分技术实力过硬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很难中标。条例扫清这类长期存在的“隐性壁垒”,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开展竞争。
金融“活水”
为民营经济“输血补气”
融资难、融资贵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大显身手,须引流更多金融“活水”。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从拓宽融资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加强制度供给。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山东省条例提出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
《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着力破解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增加资金获得来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禁止变相提高融资成本;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和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常态化“政银企”交流对接机制,优化授信评价机制,加强金融产品供需对接和公共数据供给,推动企业更多更便捷地获取资金支持。
在融资促进方面,《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提出支持金融机构等开发和提供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融资规模和比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应用,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通过强化资金支持和完善金融服务等为民营经济“输血补气”。条例明确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向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适当倾斜。
夯实要素支撑
赋能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要素的精准供给与高效配置。各地条例着力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为民营经济的茁壮成长提供坚实土壤。
《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着力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在土地要素上,条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鼓励依法通过厂区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明确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人力资源要素上,条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按规定赋予职称评审权限。
人才是创新的核心驱动力。《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及优秀青年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并在人才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强化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合作,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明确统筹使用各类政策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支持依法合理使用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推动低成本优质算力供给,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优化公用事业服务。
如何帮助民营企业融入重点产业发展并提升自身竞争力,成为各地关注的重点。《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特别设立了产业引导一章,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创业。同时,建立健全特色产业集群服务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产品联合开发、资源匹配共享的产业集群。
《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注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强化对初创期、高成长性、支柱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并为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服务、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为民营企业“撑腰”,离不开有力有效的服务保障。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各地相关部门均表示,将加快制定出台一批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由点及面疏通条例执行中的“中梗阻”,打通条例落地“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