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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七个严禁”狠治教育乱收费

 时间:2022-03-04 15:45       大    中    小      来源: 山西省教育厅

3月2日,从省教育厅传来消息: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我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机制。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我省将严肃查处,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民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我省明确,严禁违规上调学费、住宿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费。

严禁违规收取信息化教育有关费用。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电子学生证、教育APP等教学软硬件,不得由学校代收相关费用。

严禁中小学违规使用教材教辅。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坚持“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推荐,不得统一组织征订,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严禁中小学违规补课并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或借课后服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坚持公益普惠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的原则,对应由学生或家长承担的部分收取服务性费用时严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课后服务名义强制学生参加并收取费用。

严禁疫情防控期间违规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学校或教师不得借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捐资或购买有关学习资料用品等,家长委员会也不得以自愿为名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违规收费。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工作的,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各学校不得以合作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

我省明确,各地要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山西省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我省要求,各地要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开展教育收费日常监督和重点线索核查,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学校和教师以家委会名义或家委会以自愿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将追究学校主体责任,视同学校违规收费。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