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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圪垯上乡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14 19:35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圪垯上乡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思想和重要讲话及重要批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

到“两个维护”。

2、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4、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以及重要工作制度、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5、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6、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大活动安排、重大会议安排、重大决策落实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处置及应对方案。

7、本单位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8、乡党政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编调整的方案。

9、涉及我乡全局性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乡属机关各办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干部职工(含社工等合同聘用人员)的推荐、任免、录用、调动、考核、奖惩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2、处理乡政府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

3、上报上级组织表彰的个人或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4、其它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2、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安排。

4、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研究并决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年度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办公用品(设备)采购及办公楼修建等项目的资金使用。

3、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4、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一)会议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乡党委会议、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议题除外)、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5万元(含)以上的有关事项乡党委会议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议题。

(二)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乡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或级别一致的意见;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乡主要领导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部门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乡主要领导须在听取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以书面记录、现场录音等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乡党政综合办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签发。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四)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乡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乡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监督追责

(一)定期报告。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定期向乡领导班子相关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具体环节和内容,以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个别抽查的方式。同时,乡党务办牵头及时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将相关情况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开。

(三)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4、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四)其他。

1、贯彻落实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2、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3、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应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检查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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