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04 19:43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中有关要求,我县对2021年度已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严格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2021年,已经结案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起(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多功能天车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由“三违”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决定中党政纪处分12人,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廷贵、安环部经理徐福明、安环部副经理张建唐写出书面检查,对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冀树军提出通报批评,对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进行罚款。
二、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一)涉及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
1.任伟伟,男,26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天车维修工,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米卫东,男,41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一车间调度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罚款。
3.任万益,男,48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一车间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4.王新立,男,43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一车间三区作业长,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罚款。
5.冯滨,男,38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设备维检科维修工,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罚款。
6.黄振杰,男,34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一车间三区天车工,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罚款。
7.李国维,男,50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党总支书记兼生产部经理,给予党政纪处分。
8.卢昌云,男,52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分管安全副经理,给予党政纪处分。
9.张郎博,男,54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主管工程师(分管维修科),给予党政纪处分。
10.陈国强,男,50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副经理(分管生产、科技等),给予党政纪处分。
11.姚延康,男,47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安全环保科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12.张玉东,男,43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设备维检科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13.冯文杰,男,48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设备维检科分管维修的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14.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廷贵、安环部经理徐福明、安环部副经理张建唐写出书面检查。
15.对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冀树军提出通报批评。
16.对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
(二)涉及单位及人员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1.米卫东,男,41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一车间调度员,米卫东现场违章操作多功能天车,未观察维检工任伟伟的站位,致使任伟伟夹伤后死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米卫东5000元罚款,同时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2.任万益,男,48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一车间负责人,任万益作为一车间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任万益降级处分。
3.王新立,男,43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一车间三区作业长,当班作业长王新立作为一车间三区生产、安全负责人未能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王新立5000元罚款,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4.冯滨,男,38岁,群众,山西中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设备维检科维检工,冯滨做为设备维检工未按规定办理检修工作票,未尽监护职责导致任伟伟被夹致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冯滨5000元罚款,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5.黄振杰,男,34岁,群众,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一车间三区天车工,黄振杰存在没有严格执行天车遥控器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黄振杰5000元罚款,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6.李国维,男,50岁,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党总支书记兼生产部经理,未能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清单,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应负次要管理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李国维记大过处分。
7.卢昌云,男,52岁,1970年1月生,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分管安全副经理,存在对电解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卢昌云记大过处分。
8.张朗博,男,54岁,1968年10月生,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主管工程师(分管维检科),存在对维检科工作管理不严,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张郎博记大过处分。
9.陈国强,男,50岁,1972年10月生,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副经理,分管生产,技术等,对生产工序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陈国强记大过处分。
10.姚延康,男,47岁,1975年7月生,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电解铝生产部安全环保科主管,对电解工序安全监管不到位。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姚延康行政警告处分。
11.张玉东,男,43岁,1979年3月生,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运输工序主管助理,原设备维检科负责人,存在对维检办票作业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张玉东记大过处分。
12.冯文杰,男48岁,1974年4月生,中共党员,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电解铝生产部设备维检工序支持工程师,存在对维修办票作业管理不到位的重要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冯文杰记大过处分。
13.陈廷贵,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设备管理,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陈廷贵记大过处分。
14.冀树军,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铝综字〔2019〕564号)和《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华兴中润安字〔2021〕109号),经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了冀树军记大过处分。
15.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安环部副经理张建唐、安环部主任工程师徐福明已经写出了书面检查。
16.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做出了50万元的罚款。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针对“7·3”重伤害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教训,并严格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逐项落实并常态化保持,具体防范措施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1.公司已全面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通过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切实解决“无人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
2.在公司范围内持续开展“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宣贯活动,利用宣传栏、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多种形式,将安全理念融入日常,使“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深入人心,坚决杜绝为抢进度、抓效益而牺牲安全的行为。
3.公司通过强化作业票管理,建立了工作票、危险作业许可证台账,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规定,从制度上杜绝无票作业,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作业环节。
4.严格落实作业前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措施,认真填写并执行CARC表,做好作业前安全确认。执行每周一次、每月一轮的固定作业风险辨识,持续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每天班前会安排作业时,必须提醒相关人员作业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并确定互保联保对象。
5.为从根源上预防类似事故,公司进一步强化了检修作业的能量隔离管理。天车检修作业前,必须根据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设备停电、验电,并对电源柜和遥控器进行上锁、挂牌。同时,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定期组织岗位人员参加相关作业资格证培训与考试,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已建立定期(每月)复盘“7.3”事故的机制,并组织观看相关岗位事故案例视频,确保警钟长鸣。
2.公司每月组织开展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培训与考试,并将成绩纳入绩效考核。车间安全活动(每8天)组织岗位人员观看岗位相关事故案例,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3.每日班前会必须进行安全风险提醒,明确当日作业风险点、防范措施及互保联保对象,确保人人知风险、会防范。
(三)强化对“三违”行为打击处罚的具体落实
1.设备维检车间已建立“反三违”专项整治管理台账,每周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立即通报并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教育,确保问题整改形成闭环。每月向电解厂上报“反三违”检查及处理情况。
3.严格落实危险作业旁站和监护制度,明确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监护人员的双重职责:作业负责人全面负责检修作业管理,包括办理票证、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及现场安全交底;现场天车工及作业组监护人员则专职负责监督安全措施落实、设备状态、人员行为及环境变化,从源头上规范作业行为。
(四)进一步抓好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1.公司已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制度,确保现场人员、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公司领导及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畅通无阻。
2.结合本次事故特点,公司已对相关应急方案进行了修订、并常态化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科学、有效地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兴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