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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收费管理处
晋价费字[2012]404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行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设施完好,使公路交通更好地为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并结合试行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损坏公路路产者按照原技术等级标准自行恢复的,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免予赔偿。
三、实行计重收费公路的车辆,不再缴纳超限运输补偿费。
四、未列入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6日